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民初719号

原告唐文诉被告肖海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肖海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719号原告唐文,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宋建华,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系原告舅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肖海英,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唐智,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诉被告肖海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文在通知的时间内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办理减、免、缓交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枫

审 判 员  匡 琼

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