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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执2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肖惠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肖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3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钟杰,行长。

被执行人:肖惠霞,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841,原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执行人肖惠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等查询被执行人肖惠霞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3执2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韶杰

审 判 员  刘明洲

代理

审判员  谢祥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 星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