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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财保18号

郑登富、郑芳等与孙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登富,郑芳,郑海娇,郑勇,孙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财保18号申请人郑登富。申请人郑芳。申请人郑海娇。申请人郑勇。被申请人孙峰。

申请人郑登富、郑芳、郑海娇、郑勇与被申请人孙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峰的苏B客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部分),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登富、郑芳、郑海娇、郑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峰的苏B客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部分)。申请人郑登富、郑芳、郑海娇、郑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丹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