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财保18号申请人郑登富。申请人郑芳。申请人郑海娇。申请人郑勇。被申请人孙峰。
申请人郑登富、郑芳、郑海娇、郑勇与被申请人孙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峰的苏B客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部分),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登富、郑芳、郑海娇、郑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峰的苏B客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部分)。申请人郑登富、郑芳、郑海娇、郑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丹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