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字1244号
原告:印治平,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张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宛健长。
被告:汤广周,男,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治平诉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广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印治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印治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印治平撤回对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汤广周负担。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汪开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