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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723号

赵辉与段清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辉,段清有,刘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723号原告赵辉。被告段清有。被告刘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段清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原告赵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学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