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723号原告赵辉。被告段清有。被告刘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段清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原告赵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学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亮 搜索“”
赵辉与段清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723号原告赵辉。被告段清有。被告刘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段清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原告赵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学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