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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318号

薛大路与长春市安信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大路,长春市安信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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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薛大路,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安信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姝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大路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安信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安信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市安信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圆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原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