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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471号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471号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系原告姐夫),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张某甲,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5月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唐永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