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471号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系原告姐夫),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张某甲,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5月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唐永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