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581号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连庄二村。法定代表人崔建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云龙,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袁垒。被告王和庆。被告东阿鑫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区香江路。法定代表人王中木。本院受理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垒、王和庆、东阿鑫岳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2014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袁垒、王和庆的消费贷款购车协议第十一条对争议的解决约定了协议管辖,内容为“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因双方当事人已协议选择了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应由双方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经查,原告住所地为保定市南市区,因此本案应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薛印根
审 判 员 张翠芹
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鹤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