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号。负责人宋广厦,行长被执行人姚运清,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方玲,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姚运清、刘方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兰商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运清、刘方玲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