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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235号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靓靓发艺卫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靓靓发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214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波。委托代理人张维国。被执行人靓靓发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名人小区**号楼。负责人张斌,女,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1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部分履行了行政处罚款,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20151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申请人靓靓发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贺梦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