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759号
原告:侯世界,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强,安徽省利辛县展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居磊(曾用名居璐璐),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世界诉被告居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世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世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世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侯世界负担。
审判员 江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