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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2080号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2080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祁宏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新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