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819号
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长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言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永波,男,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为1178元,由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