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强雪花,女,1987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洪章,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00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徐志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