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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2455号

翟英强与赵钰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英强,赵钰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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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455号原告翟英强,男,出生于1985年9月20日,汉族。被告赵钰棚,男,出生于1990年6月5日,汉族,(新西宾馆西侧)。

原告翟英强诉被告赵钰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4月27日向原告翟英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限其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5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5月9日,原告翟英强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