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民初907号

邱继香与张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民初907号

原告:邱某某,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张某甲,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唐路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某诉称:邱某某与张某甲于2014年相识恋爱,2015年2月26日在简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张某甲经常外出不归,对邱某某不关心,也不照顾家庭,未尽到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同时在外吸冰毒,邱某某无法接受张某甲的上述行为。邱某某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判令或调解:1、邱某某诉张某甲离婚;2、双方女儿张某乙随邱某某生活。

经审理查明:邱某某、张某甲于2014年相识恋爱,2015年2月26日在简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张某乙。上述事实,有邱某某在法庭上的陈述;邱某某的身份证,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复印件;邱某某、张某甲结婚登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邱某某与张某甲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即便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家庭建立的不易,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彼此的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邱某某提出张某甲吸冰毒的行为令她无法接受,但并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唐路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贺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