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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359-1号

李英武与谷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359-1号

申请执行人:李英武,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谷潇,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以(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23-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谷潇坐落在蒙城县城关镇望月社区花园新村18栋3户的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蒙字第17841号),并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偿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谷潇坐落在蒙城县城关镇望月社区花园新村18栋3户的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蒙字第1784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辰

审判员 彭 鹏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XXX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