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82号原告王英,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保定市清苑县。委托人代理人何君,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润龙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远东小区谈中园11-B-1608室。被告王建国,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英诉被告石家庄润龙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英于2016年4月29日以被告石家庄润龙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国无法送达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英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润龙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王英负担。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尹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