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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872号

陶广科诉陶月琳、陶月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872号原告陶广科,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陶月琳,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陶月虹,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广科诉被告陶月琳、陶月虹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广科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广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吴雅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