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872号原告陶广科,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陶月琳,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陶月虹,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广科诉被告陶月琳、陶月虹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广科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广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吴雅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