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552号
原告:张某,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李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张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保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陶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