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26号被执行人郑远飞,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服刑。被执行人郑远飞盗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9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远飞应缴纳罚金3000元,至今为止郑远飞未如数缴纳,现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远飞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