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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2480-1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480-1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号公交大厦*楼第*层。组织机构代码74122418-3。

负责人:马昌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筹鸿、吴凯霞,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2943-5。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丘彪山、姚晓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被保险人杭州百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明确约定,因合同引发的争议应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现被告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这一事实在(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79、58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粤06民辖终1、2号民事裁定书已被确认,故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债权,只是债权的请求权,其依据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债权。因此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就保险标的物形成仓储合同法律关系,且原告亦据于仓储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可以依据被保险人与被告方之间的《仓储服务合同》确定管辖。被保险人与被告在仓储服务合同中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争议的焦点即在于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对保险人是否有约束力。对此,

本院认为,基于公平原则,原告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合同权利亦应承担被保险人所负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与被保险人之间已就管辖作出明确约定,无论是被保险人直接主张债权还是保险人代位求偿,被告根据合同享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制约,即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无需以保险人同意为前提。故根据仓储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作为法人的住所地。而依据被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可以确认签订管辖协议时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良飞

代理

审判员  裴智俊

人民陪审员  邬伟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