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第1174号郭桂玲,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林海镇顺山村六组。被告权晓年,男,1975年3月20日,现住双辽市服先镇双喜村一屯。本院审理原告郭桂玲诉被告权晓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桂玲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桂玲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占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嵩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