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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第1174号

郭桂玲诉权晓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权晓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第1174号郭桂玲,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林海镇顺山村六组。被告权晓年,男,1975年3月20日,现住双辽市服先镇双喜村一屯。本院审理原告郭桂玲诉被告权晓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桂玲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桂玲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占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嵩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