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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终111号

陈某某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陈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终11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陈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粤14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庆新

审 判 员  范宜佳

代理

审判员  华志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丘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