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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2613号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613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保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