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613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保红 来源: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613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保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