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民初201号
原告:江恩,农民。
被告:陈耀华,农民。
原告江恩与被告陈耀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耀华支付欠款21000元,并支付计算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7245元,此后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被告陈耀华向原告江恩租赁挖机两台,用于工程建设,2014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挖机租赁款21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江恩欠款21000元,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本金21000元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江恩负担130元,由被告陈耀华负担376元。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
审 判 长 吕 峰
人民陪审员 丁礼义
人民陪审员 丁丽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夏 景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