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666号原告李枫,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李如全,男,5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枫诉被告李如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枫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
审判员 包仕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崔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