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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2666号

李枫与李如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枫,李如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666号原告李枫,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李如全,男,5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枫诉被告李如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枫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

审判员  包仕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崔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