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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特24号

杨忠玉与杨金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特24号申请人杨忠玉,男,193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杨金玲,女,1975年6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忠玉与被申请人杨金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淑娟

代理

审判员  梁 超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霍喜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