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39号
原告:潘文群,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艺帝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江东海。
被告:江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群诉被告安徽艺帝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江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群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文群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潘文群负担。
审 判 长 马利平
审 判 员 朱学燕
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