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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39号

潘文群与安徽艺帝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江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文群,安徽艺帝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江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39号

原告:潘文群,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艺帝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江东海。

被告:江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群诉被告安徽艺帝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江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群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文群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潘文群负担。

审 判 长  马利平

审 判 员  朱学燕

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