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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479号

罪犯朱干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479号罪犯朱干云,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生,初中文化,山东省兖州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1)蚌铁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干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4月28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文、陈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杨大云、詹华杰,罪犯朱干云、证人刘磊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朱干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干云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干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了受害人亲属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一定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朱干云的陈述及证人刘磊的证言证实,罪犯朱干云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淮北烈山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朱干云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蚌埠铁路运输法院(2011)蚌铁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的亲属代为赔偿了受害人亲属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一定的谅解。

本院认为,罪犯朱干云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朱干云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朱干云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干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