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54号
原告:徐根贤,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陈如芬,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贤诉被告陈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根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徐根贤负担。
审 判 长 黄林琍
人民陪审员 许亚新
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