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854号

徐根贤与陈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根贤,陈如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54号

原告:徐根贤,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陈如芬,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贤诉被告陈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根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徐根贤负担。

审 判 长  黄林琍

人民陪审员  许亚新

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