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495号原告李某某,身份号码,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薄荷乡葫芦系村前永久屯。被告王某某,身份号码,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艳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