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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字第4--3号

林汉仁、东洋集团(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汉仁,东洋集团(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林汉仁,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执行人东洋集团(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朝阳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冠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林汉仁与东洋集团(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房地产权证已经依法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林汉仁所有,且被执行人东洋集团(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本案裁决款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桂仲案字第5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罗润民

代理

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