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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1162号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与程相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程相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162号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代表人李莉,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程相培,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诉被告程相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相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相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晓寒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松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