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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申18号

石会娜与娄保岭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石会娜,娄保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申18号再审

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石会娜,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再审

被

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娄保岭,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石会娜因与被申请人娄保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本院(2015)漯民终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会娜申请再审称:(一)一审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二)一审及二审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三)申请人对于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综上,请求启动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三)娄保岭与石会娜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娄保岭基于双方同居关系,将存折交给石会娜并告知密码,应视为对个人财产管理的放任。1.石会娜于2014年11月23日从娄保岭工资卡上取出70000元。石会娜称张自德借款10000元,后由娄保岭要回,2.2014年7月份石会娜为娄保岭位于棕榈城的房屋进行装修,向龙城雅美建材龙城灯具专卖店支付11500元装修费用。3.石会娜称为娄保岭装修棕榈城的房屋垫付水电材料费1262元,有徐根生出具的销货清单予以印证。4.石会娜为娄保岭装修棕榈城的房屋,于2014年7月12日垫付瓷砖款7126元,有成齐伟出具的销货清单、成齐伟与石会娜的通话录音、成齐伟所在陶瓷店出具的发票等在卷佐证。(四)基于石会娜与娄保岭的同居关系,扣除石会娜垫付的费用以及借给张自德的款项,剩余的40112元(70000元-10000元-11500元-1262元-7126元),原审酌定石会娜再返还给娄保岭40000元并无不当。(五)石会娜称其与娄保岭同居期间,娄保岭购买轿车一辆,因当事人双方原审中均未涉及该财产,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调解,故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综上,石会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石会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跃民

审判员  谷俊武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