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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496-1号

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9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宁,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唐颖,该××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蓝鑫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腾云阁2单元2-1002号房,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蓝鑫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腾云阁2单元2-10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唐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