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3号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永贤,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维成,系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台信用社主任。被告马艾米乃,女,东乡族,生于1965年11月16日,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告马奴哈,男,东乡族,生于1965年7月4日,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艾米乃、马奴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成明
审 判 员 周德龙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