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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93号

东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马艾米乃马奴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艾米乃,马奴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3号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永贤,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维成,系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台信用社主任。被告马艾米乃,女,东乡族,生于1965年11月16日,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告马奴哈,男,东乡族,生于1965年7月4日,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艾米乃、马奴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成明

审 判 员  周德龙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