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2民终148号

许连香、许金华等与王占焱、王金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王会,许连香,许金华,吴三,许发洪,王占焱,王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终14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会,江西乐平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连香,江西乐平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华,江西乐平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三女,江西乐平人。上述三被上诉人许连香、许金华、吴三女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发洪,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浯口镇杨溪村***号,身份证号码:3602811950********。系被上诉人许连香、许金华父亲,被上诉人吴三女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发洪,江西乐平人。原审被告王占焱,江西乐平人。原审被告王金平,江西乐平人。

上诉人王会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乐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欧阳国

审 判 员  付小琴

代理

审判员  徐 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李文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