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终14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会,江西乐平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连香,江西乐平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华,江西乐平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三女,江西乐平人。上述三被上诉人许连香、许金华、吴三女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发洪,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浯口镇杨溪村***号,身份证号码:3602811950********。系被上诉人许连香、许金华父亲,被上诉人吴三女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发洪,江西乐平人。原审被告王占焱,江西乐平人。原审被告王金平,江西乐平人。
上诉人王会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乐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欧阳国
审 判 员 付小琴
代理
审判员 徐 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李文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