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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645-1号

佛山市南海区嘉凌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源美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嘉凌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源美印刷有限公司,刘正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645-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嘉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工业园。被执行人广州市源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三社大布路一路219号。被执行人刘正海,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源美印刷有限公司、刘正海的银行存款21452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颜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