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江山,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叶琴,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原审
被告:陈琴凤,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上诉人朱江山为与被上诉人胡叶琴及原审被告陈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并将交费数额、交费期限书面通知了上诉人朱江山,但上诉人朱江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江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 迎 华
审 判 员 夏 明 贵
代理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希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