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26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宝清支行。法定代表人石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韬,男。委托代理人邓龙文,男。被执行人马士龙,男。被执行人马士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士龙、马士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宋星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