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民申600号

姚娟芳与陈怀保、陈西宝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娟芳,陈怀保,陈西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6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娟芳。委托代理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怀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西宝。再审申请人姚娟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姚娟芳申请再审称,陈怀保多次在陈西宝出具借条上签字确认担保债务,证明陈怀保是自愿担保的。由于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保证期限应从姚娟芳起诉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陈怀保辩称,姚娟芳未在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陈怀保主张担保责任,则陈怀保免除保证责任。被申请人陈西宝未作答辩。再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多份证据,被申请人陈怀保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均确认再审申请人姚娟芳曾于2014年5月向陈西宝主张债权,故保证期间应当为该时起给予合理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内,再审申请人姚娟芳向陈怀保主张保证责任时间为2015年4月,已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原审判决免除陈怀保的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姚娟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史伟东

审判员  王晓娟

审判员  熊雯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