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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执124号之一

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远大城。法定代表人张跃,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2号楼10层10029号。法定代表人焦青,执行董事。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12848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终字第41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原登记在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2号楼801号、802号、804号、806号、905号、906号、907号、908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二、权利人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全新

代理

审判员  唐述梁

代理

审判员  樊 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