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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344号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朱朝亮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朱朝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朝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朱朝亮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刑初字第00433号刑事判决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朝亮以其前妻弟郭龙江名义购买车牌号为陕A532**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朝亮以其前妻弟郭龙江名义购买车牌号为陕A532**的汽车的所有档案。

二、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闫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