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侯贵芳。被告高新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贵芳诉被告高新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贵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贵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斌
人民陪审员 郄加哲
人民陪审员 郄佳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庆磊 来自
侯贵芳与高新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侯贵芳。被告高新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贵芳诉被告高新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贵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贵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斌
人民陪审员 郄加哲
人民陪审员 郄佳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