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573-1号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号。代表人贾久祥,行长。被告东营元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区南一路水岸天华*号楼*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66138766-0。法定代表人张昆仑,总经理。被告张昆仑,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告徐艳艳(系张昆仑配偶),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告曹新华(系张昆仑母亲),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张立圣(系曹新华配偶),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丁庄镇育英路6号丁庄镇中心幼儿园职工,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与被告东营元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张昆仑、徐艳艳、曹新华、张立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东营元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张昆仑、徐艳艳、曹新华、张立圣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东营元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张昆仑、徐艳艳、曹新华、张立圣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期限���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秀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海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