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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232号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232号

原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孙世良,理事长。

被告:黄蕾,男,住通化县快大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赵 喆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南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