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民初809号

陆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809号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张宠根,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