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30执161号之三

王义刚、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义刚,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1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义刚,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九江人,个体业主,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执行人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二仙桥。法定代表人辛祖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814-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抚州市崇仁县仁和华府4号楼一至二楼商业用房(面积约为1747平方米),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义刚同意部分解除被执行人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抚州市崇仁县仁和华府4号楼一至二楼商业用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抚州市崇仁县仁和华府4号楼一至二楼部分商业用房的查封。(解除查封的部分商业用房为原查封的二分之一,面积约为874平方米,剩余部分商业用房仍由本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814-2号民事裁定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小 华

审判员 胡 才 生

审判员 孙 智 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