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杨露。被执行人赵虎,系被告赵阳阳之父。被执行人李俊侠,系被告赵阳阳之母。申请执行人杨露与被执行人赵虎、李俊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润少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赵虎、李俊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露各项损失共计12260.3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虎、李俊侠的银行账户和房产进行了查询,均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赵虎、李俊侠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少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鹏
审判员 谢春雨
审判员 孙国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蒙劢磊 来自